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7年第11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企业填写境外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需登录“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入“项目完成情况”模块后在线进行填报,详见填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