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问题引导

一、评残、残疾证类

1.外地户籍的,可以在苏州申请评残吗?

答:不可以,残疾人遵循“户籍管理”的原则,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评定。

2.外地持证残疾人,户口迁到苏州,还需要重新评残吗?

答:需要。依据苏州市的评残程序重新评残。

3.残疾证破损或遗失,怎么补办?

答:残疾人证破损的,和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联系,可以更换;残疾人证遗失的,应先在《苏州日报》上登遗失启示,然后再持该报纸和身份证到社区工作站办理。

4.申请上门评残的条件是什么?

答:因失能等行动极其困难、不能出门评定的肢体残疾申领人可以委托家属到社区工作站申请上门评残。

5.参加过一次评残后,多长时间才可以再次申请评残?

答:六个月后。申领人参加一次残疾评定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残疾类别的评定。

二、残疾人补贴类

1.哪些对象可申请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补贴?

经医院诊断,具有助听器、矫形器等辅具需求,至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评估表,再至定点机构适配,根据辅具型号、数量等进行补贴。

2.哪些对象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根据残疾等级、残疾类别、家庭经济状况、托养性质,享受120元至1000元月·人不等的护理补贴。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政策,且已领取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低保与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中16~60周岁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困难,已享受居家托养、日间托养、全日制托养等服务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的重度残疾人。

3.哪些对象可申请无业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

年满18周岁、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未在用人单位就业,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三、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未纳入其他救助或补贴,且固定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劳动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无业(指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可申请生活补贴。

4.哪些对象可申请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

需满足固定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未纳入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的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视力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100%发放。其中本人无固定收入的按低保标准的100%全额发放,本人有固定收入的按低保标准的100%差额发放。

多重残疾可择高发放生活补贴。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政策,且已领取高于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的残疾人;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纳入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的重度残疾人。

5.哪些对象可申请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对象生活补贴?

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家庭的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60%发放。